(2017)吉04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强、杨宝林、李德军、周峰、丁德臣、刘士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杨宝林。被执行人李德军。被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丁德臣。被执行人刘士闯。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志强、杨宝林、李德军、周峰、丁德臣、刘士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