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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856施明与陈海亮、吴立红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陈海亮,吴立红,林东,陈海群,唐崇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856号原告:施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陈海亮,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吴立红,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林东,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陈海群,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唐崇晓,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施明与被告陈海亮、吴立红、林东、陈海群、唐崇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施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施明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