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陶加国与陈燕、方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加国,陈燕,方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5679号原告:陶加国,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明,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方贇,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原告陶加国诉被告陈燕、方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加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方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燕因经济周转需要于2016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月息三分,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陈燕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上述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方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燕、方贇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陈燕于2016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0天,从借款交付之日起计算;借款月利率3%;陈燕现住地址“善贤人家5-1-1903”;一方的通讯地址如发生变更,应尽快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对方告知相关变更情况,否则,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包括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当日,原告转账15万元至被告陈燕指定的账户上。借款到期后,被告陈燕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引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涉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向本院提供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燕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陈燕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陈燕按约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陈燕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虽诉称,涉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向本院提供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但该证据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认为,原告现提供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贇对上述款项负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加国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陈燕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陈燕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燕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