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丹与被告谈继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谈继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482号原告:杨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李威,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双求铭,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继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杨丹与被告谈继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