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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丹与被告谈继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谈继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482号原告:杨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李威,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双求铭,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继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杨丹与被告谈继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