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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相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540号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友被告相喆,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相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