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3249号原告:刘某,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孙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3日,被告借我款5000元,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孙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3日,被告借原告款5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借原告款5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应对此借款负偿还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刘某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