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英吉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聚元光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英吉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聚元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英吉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54号小区(厂房3)。法定代表人:贺能,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聚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支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05013313-5。法定代表人:陈婉招,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惠仲字第665号裁决书,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英吉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聚元光电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聚元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1006.0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