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太英辉与张友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英辉,张友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618号原告:太英辉,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张友忱,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英辉与被告张友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太英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英辉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英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英辉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