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9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党耀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党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29238号原告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宏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梦,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党耀平,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原告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与被告党耀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昂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秀敏、孟燕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创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张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耀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首创担保公司起诉称:2015年6月18日,党耀平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同时原被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原告与北京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北京银行为党耀平发放期限为12个月、金额为100万元的贷款,原告就该笔贷款为被告向北京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北京银行向被告实际全额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责任,原告作为保证人向北京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代偿了贷款本金100万元,但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故原告首创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党耀平偿还代偿款项100万元、违约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党耀平承担。原告首创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2、保证合同;3、委托保证合同;4、放款通知书;5、代偿凭证。经本院庭审审查,原告首创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首创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党耀平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党耀平与北京银行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北京银行,借款人党耀平;贷款用途经营流动资金;金额100万;贷款期限12个月,自首次放款日2015年6月18日起算,并约定了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保证人为首创担保公司。合同后有北京银行的公章,借款人处有党耀平的签名。党耀平与首创担保公司签署《委托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首创担保公司,委托保证人党耀平;……党耀平委托首创担保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同意提供合法、有效、安全和充分的反担保;经审查,首创担保公司同意为党耀平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首创担保公司在按约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有权要求党耀平归还首创担保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赔偿自代偿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党耀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首创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党耀平支付担保金额的5%的违约金;……合同后甲方处有首创担保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党耀平的签名。首创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首创担保公司;债权人北京银行;主债务人党耀平,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合同后保证人处有首创担保公司的公章及债权人北京银行的公章。2016年9月14日,首创担保公司代党耀平向北京银行支付款项100万元。截至庭审之日,党耀平未向首创担保公司偿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党耀平与北京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党耀平与首创担保公司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首创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首创担保公司为党耀平向北京银行代偿贷款共计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首创担保公司要求党耀平偿还上述代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委托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如党耀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首创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党耀平支付担保金额的5%的违约金”,故首创担保公司要求党耀平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委托保证合同》明确约定首创担保公司在按约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有权要求党耀平赔偿自代偿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故首创担保公司要求党耀平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党耀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党耀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昂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人民陪审员 孟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