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张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张树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220号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法定代表人李胜民,总经理被告张树平,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9月9日。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诉被告张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出于为避免和减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增进沟通,加强双方间的情感维系,缓和化解矛盾,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峰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人民陪审员 :李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