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华、卢爱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卢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退休职工,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卢爱林,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广昌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张华申请执行卢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卢爱林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162000元或被执行人卢爱林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