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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亚洲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197号申请单位: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贾永清,局长。被申请人:苏亚洲,男,1983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对被申请人经营加油站价格违法行为作出(2016)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亚洲的存款2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middot执行员  郭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