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州泛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2017民辖终12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泛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名,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泛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玲,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亮,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原物“联合黄陂水库侧地块”案值重大且案情复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多宗诉讼。2016年12月12日,上诉人委托广东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市白云区联合黄陂水口侧土地市场价值及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书”涉案地块及其建筑物价值在153605350元。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案由虽然返还原物,但由于合同无效除导致返还原物外,上诉人也必将另案提起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因其过错导致上诉人的可期待信赖利益损失。上诉人已经于2017年3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缔约过失责任诉讼{(2017)粤01民初83号},诉讼标的金额是涉案地块现有价值及其建筑物价值在153605350元作为索赔依据,远超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权限。两案诉讼标的是同一个,根据诉讼标的金额、复杂程度、公正审理的要求,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书》反映,案涉地块的转让费为叁佰万元,尚未达到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标准,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