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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礼琴、钟山区白鹤村西宁砂石厂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礼琴,钟山区白鹤村西宁砂石厂,陆昆尧,张应忠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礼琴,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系钟山区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21430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山区白鹤村西宁砂石厂,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办白鹤村*组。组织机构代码:L0328501-6。经营者:郭胤,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昆尧(又名陆魁尧),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荣,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053881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应忠,男,1988年5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耿礼琴因与被上诉人钟山区白鹤村西宁砂石厂、陆昆尧、张应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耿礼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岑加祥审判员  周元军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