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叶贞与孙树丽、孙玉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贞,孙树丽,孙玉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4号原告:叶贞,女,汉族,天津市三星通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孙树丽,女,汉族,个体经商户,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孙玉龙,汉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中学在校学生,住天津市东丽区。(未到庭)法定代理人:丁某,女,5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叶贞诉被告孙树丽、孙玉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