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季某某与徐某乙、徐某丙、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顾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618号原告:季某某。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倪兆红,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徐某乙。被告:徐某丙。被告:顾某某。原告季某某、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2017)苏0505民初1376号原告徐某乙与被告徐某丙、徐某甲、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后申请追加被告季某某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件与本案所涉事项一致,当事人互为原、被告,(2017)苏0505民初1376号案件立案在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某某、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鲍燕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