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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季某某与徐某乙、徐某丙、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顾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618号原告:季某某。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倪兆红,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徐某乙。被告:徐某丙。被告:顾某某。原告季某某、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顾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2017)苏0505民初1376号原告徐某乙与被告徐某丙、徐某甲、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后申请追加被告季某某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件与本案所涉事项一致,当事人互为原、被告,(2017)苏0505民初1376号案件立案在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某某、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鲍燕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