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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480号原告:陈某,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人。被告:李某,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