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与李孝中、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村民委员会,李孝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16号原告: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法定代表人:王凤才。被告: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孝中,主任。被告:李孝中,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诉被告李孝中、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7元,由原告梨树县白山乡王志强砖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