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宗运、陈维珍等与黄耀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运,陈维珍,黄耀东,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329号原告:杨宗运,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陈维珍,女,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东,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谢寨。镇长:沈艳丽。原告杨宗运与被告黄耀东、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运与被告黄耀东、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运提供不出被告黄耀东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杨宗运未能提供被告黄耀东的准确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杨宗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宗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场审 判 员 鞠洪涛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