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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周志兵、杨锦华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42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志兵,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仇巧燕,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锦华,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温小敏,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道雷,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明亚,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文盲,农民,家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智龙,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胡青松,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舒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辩护人仇巧燕、温小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及梁好(在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个居民小区合伙投资“澳门新普京”的假赌博诈骗网站,雇佣被告人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等人,引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充值,后将被害人充值款占为已有,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383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杨智龙、胡青松、周明亚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各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余道雷系累犯,被告人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系从犯,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杨智龙、胡青松、周明亚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仇巧燕辩护提出: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兵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应将犯罪成本予以扣除;二、被告人周志兵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具有坦白情节;已进行退赃;系初犯;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提供技术支持的梁好,其股份也占得最多;犯罪活动延续时间较短,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温小敏辩护提出: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锦华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应扣除犯罪成本;二、被告人杨锦华社会危害性较小,未从中获益;所得金额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且已进行了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家里情况困难;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伙同梁好(在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个居民小区合伙投资“澳门新普京”的假赌博诈骗网站,并雇佣被告人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等人,利用手机虚拟定位软件更改微信和陌陌的地理位置,再通过“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段某、周某等人,后介绍被害人到“澳门新普京”网站赌博。各被告人谎称自己能修改该赌博网站后台数据提高赢率,引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充值,等被害人充入较大金额后,再欺骗被害人账户已封号,使被害人无法提现。后被告人周志兵等人将钱转账到微信名为“小雨”的微信号内,再提现到户名为谢健,账号为62×××99的工商银行卡内,将被害人的充值款占为已有。经查,微信名为“小雨”的微信账号中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383元。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民警从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处查扣到银行卡、电话卡、手机卡、无线网卡、U盾、U盘、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的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2038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犯罪数额计算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房合同、银行卡流水、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人胡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段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杨智龙、胡青松、周明亚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仇巧燕、温小敏提出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志兵曾供述骗来的钱都放在一个微信名为“张某”的微信号上,后再将这个微信号里的钱通过转账方式转到一个微信名为“小雨”的微信号上,再将这些钱提现到尾号为4299的工商银行卡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微信名为“小雨”的微信号共接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383元。银行卡流水证实尾号为4299的工商银行卡从2016年11月8日到案发前共被提现2万余元。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能证实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道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余道雷、周明亚、杨智龙、胡青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仇巧燕、温小敏提出的对被告人周志兵、杨锦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根据被告人杨锦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不采纳辩护人温小敏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志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杨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三、被告人余道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四、被告人周明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五、被告人杨智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六、被告人胡青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