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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莫艺红与曹彩贤、魏桑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艺红,曹彩贤,魏桑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485号原告:莫艺红,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球,广东勤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才,广东勤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彩贤,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魏桑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莫艺红诉被告曹彩贤、魏桑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房屋使用权,并确保房屋的现状符合合同约定的状况和正常使用条件,不得人为破坏。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7年3月1日起至正式交付上述房屋使用权为止,每日支付总房款的0.05%,即每日支付655元。(即如果至4月20日立案之日止,则支付违约金:1310000元X0.05%X50天=3275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买方,合同乙方)以131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壹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向被告曹彩贤、魏桑祺(卖方,合同甲方)购买两被告为共有权属人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01××50号,共有证号为0100209351号),并先后签订两份合同:于2016年11月2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鸿福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合同一);于2017年1月17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部门签订《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201701110081,下称合同二)。根据合同一约定,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告支付第二笔购房款51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并于2017年2月2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办理转按揭:贷款按揭银行将购房余款共750000元(大写柒拾伍万元整)转账支付给被告,原告从2017年2月28日(贷款发放日)起承担贷款金额750000元的还本付息责任。同年2月6日,原告已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粤(2017)佛禅不动产权第00107**号]。根据合同二第四条第一款:“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甲方收齐房款当天”的约定,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已全部收齐房款,被告应该依合同约定于收齐房款的当天交付上述房屋。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信息催告被告依约交付房屋,而被告至今未交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合同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约定,被告逾期交房,应该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交房事实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及早交楼,但被告口头说:“最早也要到2017年5月30日才交付房屋”,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10000元X0.05%X90天=58950元。如果被告超过2017年5月30日交付房屋,则需依据上述违约规定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正式交付房屋为止。按照房地产买卖交易习惯及合同一约定,被告应该将上述房屋完整交付给原告,不能人为破坏房屋的基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砖、电线、水管、墙体等),并依合同约定将房产物业内的叁台空调、厨房三件套电器赠送给原告。两被告共同辩称:关于本案的事实2016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鸿福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并约定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大道67号名汇嘉园3座703单元以13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同时因当时被告方曹彩贤身怀8个月身孕,预产期为2017年2月中下旬,按当地风俗约定小孩满百天后(且被告方已经重新购置二手房,需要重新装修)再乔迁交付房产,故双方约定同意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上述房产。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诉讼内容中提及的2017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签署前存在中介方鸿福地产肖小姐对被告方误导、欺骗,当时肖小姐称为方便原告莫艺红避税需要,请求被告方同意签署合同二,该合同涉及到重要房款交割总额、交割细节均与事实不符,合同二约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甲乙双方同意该房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甲方收齐房款当天”的约定属于合同格式内容未修改,故该项约定不成立。第二、原告诉讼要求刻意有针对性选取,涉及房屋交接时间要求以合同二约定为准,涉及房屋买卖金额、涉及交付的三台空调、厨房三件套电器内容则以合同一约定。原告刻意回避此次房屋买卖应以三方约(即合同一)为准的事实。第三、此次诉讼完全是原告莫艺红负气行为,原告完全了解被告为何签订合同一时要求房屋交付时间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身为二胎母亲的原告莫艺红知道被告曹彩贤坐月子的特殊需要,且知道被告新买的二手房需要装修花时间。之所以引发此次诉讼,原告莫艺红认为被告擅自单方面加速操纵贷款行为,认定被告收到尾款时作为贷款人其本人不知情,而负气发起诉讼,详见2017年3月26日原告莫艺红发给被告魏桑祺的短信截图。被告认为原告的贷款效率快慢被告方无能力操控,出现信息不对称完全是因为原告将此次房屋交易涉及内容交给中介或第三方,属于原告莫艺红不熟悉、不作为导致,与被告无关。第四、被告曹彩贤确系于2017年2月9日产男婴1名,按当地风俗未出百天;同时被告新购的二手房正在装修中,无法入住,争议期间被告一直积极协助中介斡旋处理分歧,且有口头承诺最快可以5月25日交楼,并未消极应对。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不合理,同时被告并未违约,原告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并不合理。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在2016年11月20日就涉案房产签订该房地产买卖合同。3、合同编号为:Y201701110081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买卖双方在2017年1月17日就涉案房屋签订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证明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收齐房款的当天。4、收据两份、客户回单一张。证明原告依合同履行交付定金及购房款的义务。5、案涉房屋房地产权证(粤(2017)佛禅不动产权第00107**号)。证明原告已是房屋权属人。6、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纳税义务。7、主机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原告从2017年3月11日开始供楼,被告已于3月前收到全部房款。8、原告与被告魏桑祺短信来往记录三张。证明原告已在3月初要求被告及时交付房屋,其应在2017年4月1日将涉案房产移交给原告。9、企业信息查询结果一份。证明被告曹彩贤是佛山市合进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相信被告曹彩贤从事中介业务,对二手房买卖流程特别熟悉,不会被人误导。10、证人刘发生证言。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产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涉案房产的交付时间是2017年5月份前。诉讼中,两被告共同举证如下:1、原告2017年3月26日发送给被告的短信截图两张。证明原告在短信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情况不符,被告没有能力也从未在幕后操纵加速贷款进展。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曹彩贤在2016年11月20日签署合同一时已经怀孕8月,根据风俗及三方约定,在孩子满百天后才乔迁交付房产,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涉案房产。3、二手房装修证据照片五张。证明被告所购置的二手房正在装修中,无法提前搬出入住。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为双方主体资料,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2-6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9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已经出庭作证,其陈述的内容本院将综合本院的证据及事实待后论证。被告提供的证据1与原告举证的短信内容一致,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为被告自行拍摄照片,无法得知拍摄时间、地点等详情,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1月2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鸿福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提供居间服务,两被告(甲方,出售方)与原告(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一份。该合约约定:1、甲方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房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该房产。2、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131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乙方应于合约签订后当天内支付甲方定金5万元。乙方于房产过户当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55万元,定金在第一期房款中冲抵。乙方为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贷款76万元(具体以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为准),此款项作为尾期房款直接由银行划入甲方账户。3、房产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手续费由乙方支付。4、甲乙双方同意于2017年5月30日前由甲方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交接前,因该物业的管理及室内设施的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由甲方承担。5、本合约取代过往甲、乙方及介绍方三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声称、承诺及协议。甲方双方所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条款与本合约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合约为准。6、本合约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下),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1、该房产物业内的三台空调、厨房三件套电器赠送给乙方;2、甲方该物业所附属的户口(包括非本人的)必须在房产过户前迁出。上述合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2016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款51万元。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尾期房款75万元。为履行上述合约,买卖双方于2017年1月17日办理网签,签订《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核价、缴税、申请过户等手续,原告已取得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庭审中,被告就收齐房款后未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的理由陈述如下:1、被告曹彩贤于2017年2月9日生育小孩,收齐房款时尚不足月,且根据习俗,待孩子满百天之后才可以乔迁;2、两被告新购置的房屋尚处于装修期间,无法搬入居住;3、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的交楼时间是2017年5月30日前,原告要求交楼的时间未成就。庭审中,经法庭询问,两被告一致确认可以在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庭审中,证人刘发生向法庭陈述以下情况:1、证人刘发生为居间方佛山市南海区鸿福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置业顾问,负责涉案《房地产买卖合约》签订后的居间事务;2、涉案《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由证人刘发生在网上操作完成后直接打印出来给买卖双方签名,该合同为格式合同,有固定的格式和版本,固定版本上均是约定房产交付时间为收齐房款当天。证人按照网上的格式直接打印出来,没有特意告知被告变更了交楼时间。3、如履约过程中,《房地产买卖合约》的约定与《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房地产买卖合约》为准。4、因《房地产买卖合约》签订后,需要时间办理按揭贷款、涂销抵押等后续手续,所以买卖双方根据居间方推算的时间确定交楼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前。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就交楼时间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份合同为准。本案中,从双方的履约情况来看,关于涉案房产的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各期房款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税费的负担等主要履约行为均与《房地产买卖合约》的约定一致,结合证人关于涉案《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情况的陈述,足以认定《房地产买卖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应依照该份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该合约中约定被告交楼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前,原告主张两被告应在收齐楼款当日交付涉案房产并主张逾期交楼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在庭审中自愿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彩贤、魏桑祺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莫艺红交付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道****房屋使用权(含该物业内的三台空调及厨房三件套电器);驳回原告莫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指定的行为,如逾期未履行或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莫艺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应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