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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顾士安与李祥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士安,李祥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794号原告:顾士安,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兴华,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邹城市急救中心医生,住邹城市。系原告顾士安之子。被告:李祥岱,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西军,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系被告李祥岱之子。顾世安与李祥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顾世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世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顾世安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