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顾士安与李祥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士安,李祥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794号原告:顾士安,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兴华,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邹城市急救中心医生,住邹城市。系原告顾士安之子。被告:李祥岱,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西军,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系被告李祥岱之子。顾世安与李祥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顾世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世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顾世安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