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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宝鹏与王维仁、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鹏,王维仁,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姜宝鹏,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王维仁,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6号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宝鹏与被执行人王维仁、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大仲字第38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洪涛审判员刘军审判员杨东辉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曲汝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