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宝鹏与王维仁、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鹏,王维仁,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姜宝鹏,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王维仁,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16号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宝鹏与被执行人王维仁、大连诚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大仲字第38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洪涛审判员刘军审判员杨东辉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曲汝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