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153号之二十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与高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53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翔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高翔在中国银行000002325217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