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宁志方、司献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志方,司献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志方,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献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志方因与被上诉人司献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志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