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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59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刘某离婚。事实和理由:袁某某与刘某于200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刘某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某某因此起诉至法院。刘某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袁某某与刘某于200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刘某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安达市吉星岗镇隆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离家出走,无法取得联系,现已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说明刘某已无意与袁某某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对袁某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袁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袁某某与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中奎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人民陪审员  孙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