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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831王健与孙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孙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31号原告:王健,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圣尧,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东,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孙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明君审 判 员  戚厚碧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