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瑞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350号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龙园路8号F5-C3A。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楠,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北京宏瑞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平街3号(后沙峪镇)。法定代表人:李瑞清。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瑞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新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