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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阜城县亿乐树脂有限公司、樊登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亿乐树脂有限公司,樊登闽,赵文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亿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县城工业区老西区。法定代表人:孙保庆。被执行人:樊登闽,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赵文爽,女,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城县亿乐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登闽、赵文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樊登闽、赵文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登闽、赵文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8561元。二、如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樊登闽、赵文爽价值相当于238561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樊登闽、赵文爽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昌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