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利辉与马改霞、徐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辉,马改霞,徐永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5833号原告:赵利辉,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林,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改霞,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徐永岗,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赵利辉诉被告马改霞、徐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利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改霞、徐永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以年息18%计算从2014年11月20日始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期一个月,并约定年利率18%。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马改霞向赵利辉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马改霞借赵利辉1000000元,借期一个月,借款年利息18%。当天,赵利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马改霞转款780000元。借款到期后,马改霞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另查明:马改霞与徐永岗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1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改霞向赵利辉借款780000元及约定利息为年18%,有马改霞出具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虽然于2015年8月12日已经离婚,但是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改霞、徐永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利辉780000元及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8%计算自2014年11月2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马改霞、徐永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瑞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