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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炳珠与苑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珠,苑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499号原告:刘炳珠,男,汉族,个体,现住抚松县。被告:苑克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刘炳珠与苑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炳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炳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炳珠负担。审判员  刘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