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雪喜申请执行满有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喜,满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881号申请人:王雪喜,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乌苏市西大沟镇扎哈山村***号,电话:1377908****。被执行人:满有才,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乌苏市西大沟镇红山二队,电话:1328992****。申请人王雪喜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向申请人王雪喜清偿债务1343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1.45元,合计1353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雪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故终结(2017)4202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