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某与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40号原告:宁某,男,汉族,2015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宁俊峰,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李辉,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勤,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牛 春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