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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林乐平、于爱春、于涛、王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林乐平,于爱春,于涛,王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0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057943819R。负责人:李少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楠,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乐平被申请人:于爱春。被申请人:于涛,。被申请人:王华平,0。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林乐平、于爱春、于涛、王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身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标的额6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