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7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方荣祖与叶夏牛、濮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荣祖,叶夏牛,濮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799号申请执行人方荣祖,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夏牛,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濮学林,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方荣祖与被告叶夏牛、濮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叶夏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荣祖借款19422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1942220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被告濮学林对被告叶夏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40元,由被告叶夏牛、濮学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荣祖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叶夏牛、濮学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荣祖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305元,申请执行费28403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叶夏牛名下有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88号俪景花园7幢123铺、125铺、127铺、224铺、226铺、228铺、324铺、326铺、328铺。被执行人濮学林名下有坐落于盛泽镇世贸公寓4幢109、松陵镇鲈乡北路818号伟业佳苑(天和人家)32幢202室,本院以至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但上述财产已在本院另案中处置,本案将在上述房产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濮学林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尼桑牌、苏E×××××的长安牌汽车各1辆,本院以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了手续,查封期限至2018年10月26日,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叶夏牛、濮学林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