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方德亮与刘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亮,刘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114号原告:方德亮,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振,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方德亮与被告刘振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方德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德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茂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新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