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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方德亮与刘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亮,刘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114号原告:方德亮,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振,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方德亮与被告刘振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方德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德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茂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新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