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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建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92号被执行人:苏建柱,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建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建柱于2017年5月16日将案件履行款43440.8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