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建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92号被执行人:苏建柱,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建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建柱于2017年5月16日将案件履行款43440.8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