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闫树珍与周俊平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树珍,周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389号原告:闫树珍,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十字岩村村民,现住古交市。被告:周俊平,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闫树珍与被告周俊平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2年10月25日生育长女,取名周蕾,现就读于古交市十中。于2005年8月1日生育长子,取名周文海,现就读于古交市十小。2016年4月5日原告闫树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4月20日原告闫树珍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长女周蕾、长子周文海抚养权归被告周俊平,随被告周俊平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闫树珍与被告周俊平离婚。二、长女周蕾、长子周文海随被告周俊平生活,由被告周俊平抚养,原告闫树珍每月负担周蕾、周文海二人抚养费各500元,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周蕾、周文海独立生活为止,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三、原告闫树珍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树珍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光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