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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海与王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王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王海,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泉,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王泉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位于诸城市××街道××村房产证号为诸城市房权证城区私字第××号的房屋拆迁收益(价值20万,具体以评估价为准)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的起诉。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