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范存与欧阳永强、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存,欧阳永强,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354号原告范存,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刘鹏宇,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永强,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刘粉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欧阳永强之妻。被告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驻新公路北侧陈庄。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代表人潘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6时10分左右,欧阳永强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确山刘点至伍桥的乡村石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献广家门前路段时,撞上范存,造成范存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欧阳永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范存被至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期间,医院为范存行“右侧颅内多发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2016年2月19日,范存出院,共住院治疗31天,医疗费为53556.23元。其中,欧阳永强垫支医疗费40585元。范存出生于1957年5月10日,系农村居民。其损伤经鉴定为两处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40000元。护理期限为伤后十二个月,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范存支出鉴定及检查费3099元。欧阳永强系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经营者,具有驾驶资格。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车辆被挂靠单位。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范存各项损失99415元,并向被告欧阳永强退还垫支费用40485元。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范存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