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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梅与陈翔宇、王雪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陈翔宇,王雪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431号之一原告:张梅,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翔宇,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王雪迪,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锋,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梅与被告陈翔宇、王雪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张梅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5万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47万元,后偿还2万元。2016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陈翔宇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载明借款金额45万元、期限至2016年8月30日、每半年还款一次。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陈翔宇、王雪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自2000年至今一直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南矿上班,居住在宿州市祁南矿工人村6栋108号,其子女也从小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南矿读书,因此宿州市埇桥区系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属于被告经常居住地即宿州市埇桥区基层法院关系。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本案中,陈翔宇、王雪迪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应为陈翔宇、王雪迪经常居住地,张梅亦不在本辖区居住,故陈翔宇、王雪迪提出的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翔宇、王雪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