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一铭与敖祥、邓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一铭,敖祥,邓湘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22号申请人:罗一铭,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敖祥,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申请人:邓湘秀,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罗一铭与被申请人敖祥、邓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一铭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敖祥、邓湘秀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6)川1322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敖祥、邓湘秀的银行存款,且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邓湘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的存款。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协商处理,且被申请人愿意自愿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邓湘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实际冻结金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