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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建申请执行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82号申请人朱建,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建申请执行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015)巴州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