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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胡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胡玉芹,伊立安,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0960912W。负责人袁庆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亚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芹,女,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晔,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立安,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0444R。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玉芹、伊立安、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