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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再培、林冬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再培,林冬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再培,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王美春(实习),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冬桂,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再培与被执行人林冬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存款可供执行,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冬桂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9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