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吕熔冰与阿不都热西提·木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熔冰,阿不都热西提·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7074号原告:吕熔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不都热西提·木海,住伊宁市。原告吕熔冰诉被告阿不都热西提·木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吕熔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涉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熔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喻景审 判 员 刘连平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