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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巩长军诉被告廉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长军,廉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719号原告巩长军,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廉小磊。原告巩长军与被告廉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巩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按农村信用社会贷款利息标准给付利息到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到本年10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到2015年5月9日被告又给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5年6月20日还款,可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巩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巩长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芷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