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538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970919-X。法定代表人:陈法波,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村夏江工业区兴业一路余道明厂房A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XRC3N。法定代表人:曹瑞涛。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327.33元及违约金1659元;2.依法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纸板,被告支付货款,月结30天,如超期付款,将收取所欠货款每月3%的违约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争议,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经营者在合同上签名及盖公章。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送货,然而被告收取货物后,截至2017年2月尚拖欠原告货款55327.33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在起诉后支付了货款25327.33元,尚欠30000元未付,故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元从2017年3月5日开始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月2%计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无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间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纸板给被告,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超期付款,被告需支付所欠货款每月3%的违约金及承担原告正当权利主张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2%担保费、10%律师费。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12月2日止,原告依照被告提供的规格型号制造纸板供货给被告。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80367.33元未付。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对账后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前尚欠55327.33元未付。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支付了货款25327.33元,至今尚欠货款30000元未付清。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货物后无依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元从2017年3月5日开始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元,从2017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鹏瑞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12.5元已由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源冠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