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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齐福与叶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齐福,叶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742号原告:魏齐福,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叶孙明,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原告魏齐福诉被告叶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魏齐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齐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齐福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