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学德与孔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德,孔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156号原告:赵学德,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孔小伟,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原告赵学德与被告孔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学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赵学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学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学德负担。审判员 魏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瑛瑛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